注意!湖南:公路工程增加五项不得分包的情形

政府采购信息网 邢海红 2025-03-12 10:10:19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湖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为促进湖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标准化、专业化、精细化,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市场,推动公路建设高质量发展。

《实施细则》新增了施工分包负面增补清单,即一、海相、湖相等大规模发展的软基路段;二、滑坡体积大于10000立方米的大型滑坡处治、高度大于20米的挡土墙、深度或高度大于30米的抗滑桩等大型支挡防护工程;三、基坑深度超过20米的明挖法施工;四、桩长超过80米的桩基施工;五、墩身超过100米的桥墩施工。

《实施细则》明确了,除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及省厅施工分包负面增补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及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外,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满足相应条件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

原文如下:

湖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为,提升施工专业化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道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细则。农村公路建设可参照执行。公路工程养护项目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公路工程中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整体结算,由分包人自行编制施工方案和组织完成全部施工作业并能独立控制分包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环水保、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

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分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所需机具(不限制规模),由承包人(分包人)负责施工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并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主要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通过招标或其他等形式合法确定,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本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与其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本细则所称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必须依法进行。鼓励专业化分包,推行标准化施工,引导培育工匠型人才。承包人可依法进行劳务合作,但禁止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分包合同及劳务合作合同的示范文本等。

厅直相关单位根据省厅安排负责相关具体事务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本项目施工分包管理制度,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设计变更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分包人信息库和管理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监理人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负责对承包人提交的分包人资格、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核实分包人的资格条件、承包人与分包人的本单位人员身份,并依据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理。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发包人。

第九条承包人和分包人均应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分别对所承包工程、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并应具有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质量、安全、计量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且不得兼任。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

作业人员进行管理。承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劳务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经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十条承包人设立的工地试验室统一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工地试验室无法实施的特殊检测,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章 分包条件

第十一条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中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以外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满足相应条件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

(二)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增补清单》(附件 1)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

(三)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但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合作企业。

第十二条分包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依法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与能力;

(二)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三)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四)符合行业信用管理规定,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五)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承包工程范围和业务范围的相关规定。

分包资格条件具体应满足《湖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工程类别与资格条件》(附件 2)要求。

(六)其他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承包人将一个单位工程内的两个或者两个类别以上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同一分包人的,分包人应当具有与该单位工程相适应的公路工程承包企业资质。

第十四条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第四章 分包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条件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鼓励承包人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择长期合作的分包人,并加强对分包人的信息跟踪和内部评价。

第十六条承包人选定分包人后,可参照《湖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附件 3)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水保、农民工工资管理、廉政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所对应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折扣。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分包合同前,对分包人的资质、业绩,拟派驻的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情况进行核查,报请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书面同意,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实施。

分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本单位资质、业绩、机械设备、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等有效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分包人不得以不当手段承揽分包业务。

第十七条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设计变更、廉政、农民工工资管理以及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义务。

第十八条分包合同书面审核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湖南省公路工程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附件4)参照执行):

(一)承包人提出分包审查申请。承包人将拟分包工程内容和范围,拟选定分包人的基本信息资料(包括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等复印件,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附含单价、总价的工程量清单),并填写《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附件5),报监理人审查。

(二)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对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情况、管理与技术人员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发包人应明确管理部门,建立《公路工程分包管理台账》(附件6),及时对监理人审查同意的分包合同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分包人或者分包合同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重新签订分包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报监理人审查和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分包人应当自行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经承包人审查同意后报监理人书面同意。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自行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低于成本价进行分包。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提交分包合同申请审批时向监理人及发包人进行书面解释和说明,并提供分包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承诺,并报相应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核查,否则视为低于成本价分包:

(一)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市场价格水平进行分包的;

(二)以低于本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量清单单价82%进行分包的;

(三)承包人提取的分包管理费明显高于分包人合理利润水平的。

第五章 行为管理

第二十二条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包括母公司承接公路工程后将所承接全部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全部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承包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中一人及以上与承包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劳务合作企业承包的范围是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合作企业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人“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人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的;

(七)施工分包发包单位不是承包人且不属于违法分包的;

(八)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人收到款项除“管理费”后将剩余全部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九)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人,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公路工程违法分包行为:

(一)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企业的;

(二)承包人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的;

(三)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后期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除外)进行分包的;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五)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

(六)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施工分包违法:

(一)分包合同内容未经监理人审查或者未报发包人书面同意的;

(二)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三)承包人(分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一)劳务合作企业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

(二)承包人(分包人)未对其发包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培训和有效管理,由劳务合作企业自行负责施工方案编制以及相关试验检测、工程控制测量、工程档案资料编制、质量安全管理等组织实施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发包人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承包人应按规定建立用工实名制、人员进退场登记考勤制度,建立动态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台账,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按规定报发包人备案。

第二十七条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因为税收抵扣向对方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分包人或承包人应予以办理。分包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费由分包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施工分包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包人应当建立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承包人和分包人进行信用评价,并在信用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转包、违法分包和违法劳务合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承包人、分包人的违法、违规记录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对承包人和分包人进行信用评价,并在信用管理平台上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三十一条分包人应独立接受人员履约考核及监管,并与承包人共同参与信用评价。承包人存在失信行为的,分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人存在失信行为的,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均须按相应标准进行扣分。参评项目标段的分包人信用评分不得高于承包人。仅有分包工程的参评单位,评价等级最高不超过 A级。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评价的方法、标准及程序,按照《湖南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湘交基建规〔2022〕17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承包人或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 1个月内,将分包人基本信息和分包工程量等有关情况,录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并根据要求适时更新分包工程进展情况。公路施工企业资质申报涉及湖南省的分包业绩,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湖南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网”发布的为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细则有关条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公路工程分包管理台账表.xls
  •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劳务合作)合同备案表.doc
  • 湖南省公路工程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doc
  • 湖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doc
  • 湖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工程类别与资格条件.doc
  •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增补清单.doc
  • 湖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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